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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聚氯乙烯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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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背景

  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是五大通用树脂之一。其产品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农业、日常生活、包装及电力、公用事业等领域。此外,聚氯乙烯作为氯碱工业最大的有机耗氯产品,对氯碱工业的氯、碱平衡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聚氯乙烯产业发展很快,日前已具备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产量300万吨左右。但自1999年起,国内聚氯乙烯产业生产能力闲置,订单减少,价格大幅下降,企业利润急剧下降,直至巨额亏损,市场份额缩小。国内主要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协调与组织下,与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路所)就反倾销问题进行了探讨。天路所在对国内聚氯乙烯产业的上述问题进行了客观、详细初步分析的情况下,认为聚氯乙烯反倾销在法律上基本成立。五家企业充分考虑了天路所的建议,最终与天路所达成协议,决定对自日本、台湾、俄罗斯、韩国、美国等国家(地区)的聚氯乙烯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

    二、立案、调查及初裁

  2002年3月1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聚氯乙烯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对来自日本、台湾、俄罗斯、韩国、美国等国家(地区)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外经贸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并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后,于2002年3月29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聚氯乙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0。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产品种类为:有机化工产品类,产品规格为:聚氯乙烯纯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聚氯乙烯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立案公告中还将本案倾销的调查期确定为一年,即2001年;损害的调查期确定为三年,从1999年至2001年。

2002年3月29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部分,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外经贸部还通过其他途径将立案公告及申请书公开部分送交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

  2002年5月8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及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部分调查问卷。在递交答卷截止日之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2002年4月1日和5月10日,经贸委分别向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境外生产者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经贸委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还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商务部决定,自 2003年5月1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聚氯乙烯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10%~115%)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三、终裁

  初裁后,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3年6月至8月先后前往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对国内上述申请企业及支持企业再次进行了实地核查。

  商务部的调查显示: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1028708.86吨、1155872.13吨和1517288.43吨,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36%和31.27%,呈逐年上升趋势。

  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578.73美元/吨、692.23美元/吨和565.86美元/吨,2001年比2000年下降18.26%,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受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25.87%,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制。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严重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处于成长期,但调查期末呈现增长不足,增幅回落;同类产品产量增长,但增长相对不足;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不足,库存增加;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先增后减,增长受到抑制;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下降,企业亏损严重;市场份额逐年下降;开工率基本稳定,但开工率相对不足;同时就业率下降;工资总额、人均年工资增速回落;虽然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及投融资能力等情况恶化。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氯乙烯征收6%~83%(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俄罗斯萨彦期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四、本案特点

  1、 涉案金额巨大

  国内产业销售收入2000年、2001年均在150亿元-200亿元人民币左右。

  2、 协会、企业、律师配合良好

  在协会协调下,企业每季度一次会议,通报反倾销调查进展情况,讨论下一步反倾销工作计划。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共开会20余次。

  3、 对2000年价格上涨问题处理较好

  解决了此案的最大难题——被调查产品价格在2000年大幅上涨,这主要是由于石油价格上涨导致原料价格的上涨引起的,应在价格分析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