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目前本所具有一支较高专业水平的反倾销律师队伍。
代理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0年12月立案,2002年6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1年8月16日开始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等五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4%-66%(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是我国第一次对欧盟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3月立案,2003年8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3年8月27日开始对原产于欧盟进口到中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20%-79%(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2年3月立案,2003年9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3年9月9日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丁苯橡胶征收7%-38%(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聚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是迄今为止化工行业涉及进口金额最大的反倾销申诉案件。2002年3月立案,2003年9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3年9月29日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进口到中国大陆的聚氯乙烯征收6%-84%(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5月立案,2004年11月初终裁,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原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最终裁定》同时生效。中国海关于2004年11月30日开始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32% -96%(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签署价格承诺的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该案是我国反倾销实践中第一例签署并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案件。
代理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11月立案,2005年5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5年5月10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进口到中国境内的氯丁橡胶征收2%-151%(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三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的进口三氯乙烯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4月立案,2005年7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5年7月22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三氯乙烯征收3%-159%(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12月立案,2006年6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6年6月26日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环氧氯丙烷征收1%-71.5%(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2004年12月立案,2005年10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0%调整为50%;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7%调整为41%;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应诉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起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期中复审申请。2004年12月立案,2005年12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同意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韩国出口商以“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将适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的“其他韩国公司”税率,即27%。
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5年5月立案,2006年5月终裁。中国海关于2006年5月22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4%-46.81%(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代理国内辛醇产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5年9月立案,2007年1月初裁,裁定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鉴于倾销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代理国内丁醇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日本的进口丁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5年10月立案,2007年3月初裁,裁定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鉴于倾销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决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应诉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提起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期中复审申请。2005年12月立案,2006年8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将适用于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6.81%;适用于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02%。
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应诉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起的丁苯橡胶反倾销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2006年11月立案,2007年11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将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9%。
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2008年7月立案,2009年7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自2009年7月28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6.81%。
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8年8月立案,2009年9月作出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五年。
代理国内聚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8年9月立案,2009年9月作出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五年。
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8年9月立案,2009年9月作出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五年。
代理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2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调查过程中。
代理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调查过程中。
此外,本所律师还代理过我国第二起反倾销案——硅钢片反倾销案应诉方(俄罗斯维茨钢铁公司),为当事人争取到零税率的终裁结果。 |